君子爱财 取之有道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6-02 10:19:10 / 个人分类:百无聊赖

举国赈灾的时候,收到了这样的投诉,决定拿上来给大家讨论下。投诉是某公司的季小姐发过来的:该公司原定5月30日到厦门旅游,5月16日汇款给上海金雨航空票务代理公司的操作员:李燕(女)。5月19日上午,接到上级公司的通知,旅游活动取消,将旅游款捐给四川灾区。于是,公司的季小姐和上海金雨航空票务代理公司的操作员李燕联系,告诉她公司把旅游取消了,省下来的钱都准备捐给四川地震灾区,并让李燕尽快告知退票损失费是多少金额,并尽快将机票款退还给公司。当天下午,因为李燕没有及时告知退票款金额,季小姐就自己电话问了厦门航空公司,夏航的工作人员(杨先生)说,退票损失费为飞机票票面价格的10%(厦门航空一直是这样规定的)。然后,当季小姐再与李燕联系时,李燕却说厦门航空的工作人员告诉她损失费是20%。之后,虽然季小姐和李燕反复商量了很久,也告诉她自己已经咨询过厦航,但是李燕态度蛮横,说金雨航空这边就是这样操作的,如果有意见,可以向媒体反映!!于是,从5月19日到27日的一周时间内,季小姐反复和厦门航空的杨先生和金雨航空的主管(关小姐)通了数十个电话,搞清楚了事情的真相:原来厦门航空确实是只收取10%的损失费,是那个李燕私自加了10%的费用(4070元)。而金雨航空的主管关小姐表示,李燕是挂靠在她们公司的一个机票代理人,她的行为和金雨航空无关,这些钱也都是她自己私扣的,并未入金雨航空的帐,关小姐虽然对李燕的行为表示不齿,但也无能为力。截至5月27日,季小姐的公司还没有得到上海金雨航空票务代理公司的操作员李燕给我们退票损失费的任何书面确认件,也没有收到任何退机票的款项。季小姐为此投诉到我们这里,不知道该如何处理才好。

这样一个举国同哀的时候,看到如此不和谐的事,的确令人气愤。不过,我们还是应该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这个事,帮季小姐和她的公司讨回这笔退款来赈灾。其实这个事情的法律关系并不很复杂,虽然这个过程中和季小姐联系并为其公司订购机票的是李燕个人,但是她是挂靠在金雨航空票务代理公司名下的机票代理人,也就是说,她是顶着金雨航空的名义在给季小姐公司提供订票服务;同样的,季小姐之所以会让李燕给他们订票,也是因为她是金雨航空的机票代理人,该信赖的基础是金雨航空,而非李燕个人。所以,从合同法的角度讲,和季小姐公司构成代订票协议的是金雨航空,而非李燕个人。因此,我们认为,无论金雨航空和李燕之间是如何结算,他们之间的协议并不具有对外的对抗效力,那么在这个事件中,季小姐公司可以跳开李燕直接向金雨航空主张权利。而金雨航空在对季小姐公司承担了付款义务之后,再依其和李燕之间的协议向李燕追索。另一方面,由于李燕只是代订票的机票代理人,并没有任何权利以厦航或者金雨航空的名义多扣款,到时候无论谁向她追索,多扣的款项都是要被退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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